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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2014年,我县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1200余户次,落实税收优惠400余万元;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249户,测算免征所得税200余万元。图为1月23日,县国税局法规科的工作人员到夏津恒惠纺织有限公司宣传税收优惠和免征的相关政策。 王福录 摄

(作者: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