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4日,被告人景所珍与被害人景会祯由于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景所珍持长矛朝被害人景某胸部猛刺一下,致其倒地后,又朝景会祯右大腿处连刺数下,致被害人景某被刺破大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7340元,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赔偿至今未执行到位。自受害人景会祯遇害后,被害人父亲景所祥和母亲曹桂荣与孙子一起生活,相依为命,曹桂荣双目失明,一级残疾,常年患有胃病、腰间盘突出,因经济困难、无人照顾等因素无法住院治疗,只靠在家吃点药维持,景所祥已经76岁,丧失劳动能力,只有将自家的几亩地租赁出去,一家三口光靠这点租赁费维持生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心灰意冷的他们向夏津县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在接到救助申请后,该院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他们的情况属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给予刑事被害人景所祥和曹桂荣一次性救助金4000元。
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夏津县检察院在积极开展救助的同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呼吁社会力量进行热心帮助,切实解决了受害人的燃眉之急,送去了关怀和温暖,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王鹏 刘亮 董国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