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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下发通知,决定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80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的长短计算。具体为: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巩丙先)

(作者:柴晶晶)